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113-02
1、引言
因为预期寿命的延长与生育率的显著减少,世界大多数国家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1]同样,香港也无法避免人口老龄化的趋势。2001年,香港65岁及以上的老人达753600人,占总人口11%,预期到2025年将达到1704100人,占总人口20.3%[2]。人口老化,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紧急的挑战,香港长者的贫穷问题也十分突出,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金,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问题。
世界银行在1994年发表的《扭转老年危机:保障老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的报告书中,倡导了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策略:第一支柱是由政府管理,用税收资助的社会安全网;第二支柱是由私人推广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储蓄和保险。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CSSA)和高龄津贴是第一支柱,保证基本的社会安全网。在综援计划中,假如老年人通过了资产审察,依据他们的基本生活及健康情况,可领取相应的保障基本生活的成本,包含膳食成本和住宿成本。高龄津贴包含两种,一种是65岁到69岁的年长者,通过资格审察后,每月能领取625港币的普通高龄津贴;另一种是70岁以上的年长者,无需任何资格审察,每月能领取705港币的高额高龄津贴。强制性公积金是第二支柱,强积金是一个强制性的退休储蓄计划,由雇主和雇员一同供款,私营部门投资与政府部门来监管,强积金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正式的退休保障规范[3]。
强积金从2000年开始推行,其经验对于中国大陆而言,有不少可以借鉴的地方,特别是目前中国大陆养老金的近况也不容乐观,对香港经验的借鉴有着要紧意义。
2、强积金规范介绍
1.强积金规范的基本内容
强积金规范规定了一下四类型型人士需要参加计划:一是但凡介于年满十八岁到65岁一下的雇员,在雇佣合约下连续受雇不少于60的,不论全职还是兼职都需要参加;二是65岁以下的自雇人士,即那些靠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来赚取收入的人,需要自行加入注册计划和供款;三是那些高流动性的行业,如餐饮行业和建筑业,这类行业的雇员不论雇期的长短,雇主需要安排他们参加大积金计划;四是那些在国外工作的雇员,强积金的覆盖范围只限于在香港或由香港雇用的雇员,因此,雇主需要安排香港居民受香港公司雇用到外地工作一段有限时间与在本港受聘,但须短暂离港工作的人士安排强积金计划并为他们供款。强积金规范豁免的人士包含:家务雇员、自雇小贩、受法律退休金计划或公基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受国外退休计划及来港工作低于13个月的国外工作人士等。
至于供款方面,强积金规范规定,雇员和雇主均须向强积金计划供款,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雇员收入的5%,合计为雇员收入的10%。强积金的供款设有上限和下限,当雇员的入息低于5000港币,其不必进行供款,但雇主需要按其收入的5%进行供款,当雇员的入息超越20000港币,雇员和雇主根据上限20000港币的5%分别来缴纳,对于超出的部分,雇主和雇员自愿选择是不是缴纳。自雇人士也是要根据本人每月薪息的5%进行公款,受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个人账户中积累的权益归是计划成员,需要保留到成员退休年龄为止,雇员到65岁才能全数提取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
考虑到各行业与各企业间的差异行,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一类是集成信托计划,是最容易见到的强积金计划,主如果集合小型雇主单位的供款,以便形成大规模的基金来进行投资和管理,从而的到更高的投资回报,此计划合适于中小型企业和自雇人士参加;第二类是雇主营办计划,此计划只限于受雇于同一雇主与这一雇主有关联的企业的雇员参加,由于对成员参加的资格有限制,所以需要要有庞大的雇员人数,此计划的本钱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第三类为行业计划,是专门为流动性较高的行业如餐饮行业和建筑业而设计的,但凡受雇于这类行业的雇员,假如成为此计划的成员,只须前雇主与新雇主参加的是同一个行业计划,那样此雇员在行业内转职时就无需转换计划。
2.强积金的监管规范
强积金的监管主体是政府部门下设的积金局,它是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于1998年9月成立的。在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积金局的监管职能,主要包含:负责确保大众遵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注册公积金计划;审察核准受托人的资格;规管核准受托人事务及活动;对强制性供款进行引导和订立规则等。对于强积金的基金投资,积金局并不对投资的盈亏负任何责任,计划成员需要自己负担基金投资的所有盈亏。
3、强积金规范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1.打造广覆盖、低水平的养老保障体系
香港的强积金的一大特征就是涵盖率广,保障水平低。对于中国大陆来讲,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较窄,现在,大多数农村区域的人口并没纳入社会养老体系。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也只不过刚刚过半[4]。
伴随中国大陆的经济体制改革,加之老年人口的急速增加,使得扩大养老保险势在必行。中国大陆养老保险的一个要紧原则就是社会化和公济性,达成这一原则的基础就是要保障养老保险的广泛性。假如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使更多的人参与进去,那样可以用来作为社会统筹的资金也会渐渐增多,进而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也能让农村人口相应的得到保障。因此,中国大陆应该先打造广覆盖、低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这也符合中国大陆的特殊状况。
2.进步多类型型的养老金计划
香港的强积金规范,依据不同人群的需要,设计了三种强积金计划可供选择。而中国大陆的养老金计划过于单一,即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难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譬如农民工,在不少城市出现了农民工返乡潮,但他们的养老金领取和转移出现不少问题,他们能一次领取个人账户里的基金,但对于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那部分基金转移起来就比较麻烦,各地的规定不同,没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因此,中国大陆应该发展更多种类的养老金计划,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特别是针对那些流动性较高的人群,政府更应该设计针对他们的计划,以降低对他们利益的损害。
3.加强监管力度
香港强积金的监管主体是政府下设的积金局,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推行监管职能,保证了强积金规范有条不紊的推行。在中国大陆,对养老金实行的是收入支出两条线,对养老保险的监管主体是各地政府部门,但其监管的力度较弱,并没真的的达到监管成效[5]。因为政府的这种监管规范不合理,导致了目前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基金混合用,与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因为监管不力出现的另一个比较紧急的问题就是挪用养老基金的问题,特别是在地方政府,一些官员挪用养老基金的事件数见不鲜。因此,中国大陆政府应该加达对养老金的监管力度,以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推行。